手术费用超过60万元。怎么可能贵呢?西安交通大
发表时间:2025年11月23日浏览量:
近日,西安市民李女士向浪潮新闻反映,其父亲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期间,该医疗机构存在超处方药品、超收费、超医疗等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等问题。经当地医保局核实,发现违规行为26起。当地医保局回复截图李女士称,2020年11月,其父亲因头晕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中度主动脉瓣狭窄,并告知需要进行微创心脏介入手术。手术后,李女士的父亲被送入重症监护室,处于昏迷状态,但家人得知他病情稳定。由于对治疗效果心存疑虑,李女士转院至另一家医院。整理账单时,他发现总费用高达60万多元。 “保险报销在30万元以下,个人开支在30万元以上。”李女士说,“为了顺利转院,我需要先解决费用。没想到,当我去另一家医院时,却被告知手术创伤太大,错过了最佳治疗期。”最终,女士的父亲去世了。李因病。李女士表示,在查阅了父亲的病历和医院账单清单后,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28万元的自费国产心脏瓣膜没有经过家属签字确认,还有近6000元的纱布和5700元的缝合胶。随后,李女士向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举报。报道给出了2025年8月医保部门回复记者李女士的报道。李43悬念反恐执行局的违规行为。经核查,确认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24项违规行为。此外,核查发现该院还有其他违法行为2起,共计26起违法行为,涉及违规使用医保资金共计75060.4元。一份《举报诈骗、捍卫医疗保障基金奖励资金发放表》显示,因举报医院违规行为,他还获得了2000多元的奖励。李女士说,他认为这件事非常重要。这种类型的肺不应该是一个例外。如果不加以防范,为了骗取国家医保,就会过度治疗患者,患者将共同受苦。如果无人举报,国家和人民都会遭受损失,并付出生命的代价。 11月19日,记者联系西安市医疗保障局,但尚未得到回复。相关新闻:一颗心脏瓣膜出厂价3万元,医院收治了28万元的病人,却隐瞒了植入失败的事实。 “我父亲在医院手术时,体内植入了两个心脏瓣膜,第一个失败后,又植入了另一个。其中一个没有给就被收取了28万元——我们事先知道费用;另一个我不知道,也没有出现在病历上,连它从哪里来的都不知道!” 11月19日、20日,浪潮新闻持续报道,西交大第一附属医院被举报涉嫌保险和治疗违规,“心脏瓣膜”之谜再次爆发。这是医疗失误吗?还是另有隐情? 11月21日,浪潮新闻记者对此事再次展开调查。第一个失败了,第二个被植入,但“没有找到来源”。 2020年11月,李女士父亲在第一次体检时进行了体检女士所在医院“医院通知说已经准备好经动脉,但病历上却记载做了经心尖TAVR,医生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使用了价值28万元的付费瓣膜,总共花费了61万多元。”发放李女士提供的结算单和移植登记卡。移植登记卡显示,其父亲使用的介入人工心脏瓣膜由经心尖介入装置(型号规格:TAV21-27)和自膨式介入瓣膜(型号规格:CVM-AV25)组成;价格分别是2万和26万,一共28万。 “医院解释说,这是一组心脏瓣膜的两个部分,但在查看了胶片和病历后,发现实际上植入了两个心脏瓣膜。第一个没有放置后,他们没有告诉我们,也没有取出来,然后又植入了第二个。但病历上只记录了一张阀门标签,而我们则保存在张女士身上。李女士表示,事件发生后,医院实际上以“不收费就不需要贴标签”为由,剥夺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她无法接受这种解释。该患者实际上植入了两个心脏瓣膜。根据李女士提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原件,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为患者植入首例心脏瓣膜时,未在病历中张贴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故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的具体行为无法认定,被告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思考罪的责任。心脏瓣膜医院收费28万元,出厂价才3万多元?李女士的难以接受没有告诉医院他们,一个心脏瓣膜要28万元,而且必须自掏腰包。医保局明确表示,该免赔额不属于报销范围。一个心脏瓣膜要28万元。李女士给了记者一张“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是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从该商家处调取的。医院使用的心脏瓣膜生产商为“苏州杰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记录显示供应商为“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陕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向卖方“苏州捷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阀门设备7套,金额26万余元。它包括医院为李女士父亲手术使用的瓣膜产品,包括经心尖介入装置,规格型号TAV21-27,单价2528元;自膨式介入瓣膜,型号规格CVM-AV25,单价35398元。 “我父亲身上使用的心脏瓣膜的采购价是三万多块钱,但医院只以二十八万块钱卖给我们!”李女士说,“如果提前告诉我们这样的价格,我们肯定不会选择。”法院认为是“医院的过错”、“没有资源”的心脏的问题,也直接阻碍了后续的医疗鉴定。李女士表示,法院委托了三个评估机构。所有人均拒绝透露身份。李女士说,评估机构的法医告诉他,人的心脏是主要部分,来历不明的心脏瓣膜可能与死亡有因果关系,不可能免费。我们必须认识到诊断和治疗的责任。尽管评估遭遇剧变,但在原审判决中,西安市延那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认为医院存在错误。 “医院为患者一共植入了两颗心脏瓣膜,但病历中却没有在其中一颗心脏瓣膜上贴标签,无法证明该心脏瓣膜是合格产品,且无法溯源。我们认为,它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和使用安全性,必须记录在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康律师表示,真实记录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信息,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与是否收费无关,法律还规定,对于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因此,在进行手术治疗之前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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